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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盛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21民初76号
原告:吉林市盛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白工业园A座综合楼6-60号。
法定代表人:沈景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盛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与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山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桥山公司给付盛安公司勘察、设计费共计70227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桥山公司委托盛安公司设计“北大壶北美时光道路工程”(施工单位为吉林市嘉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咨询单位为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末,桥山公司又委托盛安公司设计“吉林市北大壶青少年雪上运动训练基地(一期)工程”。盛安公司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人员投入工作,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部设计成果交付桥山公司。桥山公司依据盛安公司的设计成果办理前期手续并组织施工建设。但遗憾的是,桥山公司并没有依约履行支付勘察、设计费义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即[2002]10号文件,上述两项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共计702270元(其中“北大壶北美时光道路工程”勘察、设计费460200、“吉林市北大壶青少年雪上运动训练基地(一期)工程”设计费242570元)。虽经盛安公司多次催要,但桥山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盛安公司起诉之时,分文未付。现盛安公司提请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桥山公司与盛安公司标号为2015068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提交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盛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1元,退还吉林市盛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永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