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辽0381民初518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雪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