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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辽0381民初5186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鉴定,故应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雪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