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2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559035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7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安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8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5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博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