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台安县雅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2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雅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辽03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