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321民初2888号
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设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设计费,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5590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嘉泰园商住楼,分项名称为嘉泰园6号楼、景观、园区外网,估算设计费为559035元(最终面积以施工图为准,多退少补)。2017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提示函,告知被告欠其项目总设计费559035元,被告公司的意见为本欠款属实并加盖公章。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559035元。另查,2019年4月26日,经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原名称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变更后名称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变更登记。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提示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559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被告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爽人民陪审员罗营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