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2491号
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9-10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62123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盛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90905984M。
法定代表人:苑勇。
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盛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坤
人民陪审员马欣
人民陪审员刘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