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1051号
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9一10号甲。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2号22层一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