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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266号
原告:***,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银河大道39号银河名都A栋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YQBM3P。
负责人:张韩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湖江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1014666671T。
法定代表人:袁巍伟,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锦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刘建斌
书 记 员 谢 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