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3民初17758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69号橄榄城柏林阳光九栋二单元九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61RHT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桥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桥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支付2018.4.23-2019.3.2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87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10-2019.3拖欠的社保592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工作期间差旅费159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初在智联招聘网站上看到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市政、隧道设计人员,于是应聘,并约定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算实习,7、8、9三个月算试用期,10月份转正。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汉项目部隧道设计员职位(实际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外委项目)至2019年3月28日。在此期间,原告得知被告只是挂靠在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入职资料,但被告迟迟没有给原告转正,也不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多次沟通无果,2018年10月29日原告询问负责招聘的***,他说被告自己开公司了后会给原告办理五险一金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要求结算工作期间的各种报销、五险一金和工资,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桥隧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于被告中桥隧公司,从事隧道设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了郑州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表明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工资总额为44037元,工资发放人员为被告公司会计***。2019年3月28日,原告因不满被告迟迟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从被告公司离职。 另查明,被告中桥隧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成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有***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2019年9月20日,原告就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19]第60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符合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登记档案、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中桥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原告担任被告公司隧道设计员,且被告也向原告个人账户转账发放工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被告公司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原告要求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被告应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其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3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拖欠的社会养老保险5920元,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差旅费1597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3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中桥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