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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4号
原告:***,男,出生于1963年1月24日,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园6号楼B座1—7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