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873号
原告:华新控股(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区XX环XX号河南省(东区)创新园6号楼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淙,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陕西***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新控股(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淙、陕西***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新控股(河南)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新控股(河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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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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