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863号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8571793T。
法定代表人:沙云。
被告: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明远路与北京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0145049F。
法定代表人:王永钢。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