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22民初51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三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槐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三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24日,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2元,减半收取7421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