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4282号
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新大碧洲村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86934。
法定代表人:何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俊,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祺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518171。
负责人:钟蜀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杰,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俊、何祺伟、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147.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61147.1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18日,深圳市荣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荣发园林公司)通过竞标成为被告(原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的“龙岗区南澳街道2008年度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标段1)”的中标单位,合同总价为611471元。同年1月25日,荣发园林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荣发园林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地点南澳街道新大社区香车水库边进行了工程施工并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后经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绿委办、深圳市绿委办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为:合格。深圳市龙岗区绿委办于2008年10月27日颁发了深龙造验字【2008】第38号《造林质量合格证》。截至2012年6月15日,被告共付550323.9元,尚欠荣发园林公司工程款61147.1元。荣发园林公司已按约将全部的竣工资料提交给了被告,被告收到竣工资料后连同结算材料亦提交给了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后经荣发园林公司多次追款,2017年9月13日由龙岗区审计局出具《关于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审计有关问题的复函(深龙审函[2017]113号)》及2018年12月12日由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荣发园林公司等各债权人出具回函确认尚欠荣发园林公司工程款项,但荣发园林公司未能收到剩余工程款。2020年8月26日,荣发园林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涉案工程的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起。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作为发包方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下称农林管理中心)与作为承包方的荣发园林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1标段);工程地点龙岗区南澳街道新大社区香车水库边;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合同价款611471元;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工程验收合格日期;竣工结算为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工程款支付:第一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进场施工并取得《开工证》后支付20%;第二期,承包人完成种植并取得《施工合格证》支付10%;第三期,承包人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一次、第二次抚育后取得《造林质量合格证》支付20%;第四期,承包人在2009年12月底完成该工程第三次、第四次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支付10%;第五期,承包人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五次、第六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支付10%;第六期,承包人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七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后申请竣工验收,经区绿委办组织验收合格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支付20%;第七期,余下10%造林工程款用于整个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合格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荣发园林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荣发园林公司、农林管理中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龙岗区南澳2008年度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章确认,工程验收结果为:造林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量平均高度达到4米以上,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组综合评定该标段竣工验收合格。2008年10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荣发园林公司出具深龙造验字﹝2008﹞第38号《造林质量合格证》,内容为:“你单位承建2008年度龙岗区南澳街道一标段的造林工程,种植阶段已完工,经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区绿委办组织抽查验收,认定该标段的种植质量合格”。农林管理中心将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所需材料提交给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就该工程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该办,内容为:“经审查,贵办报送的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我局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贵办在后续生态风景林项目送审过程中,如送审资料与上述项目类似,请参照处理”。
2020年8月26日,荣发园林公司向被告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将本案工程款及利息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签收。
双方确认因机构改革原因,原发包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已不存在,被告为农林管理中心的责任承继单位。被告称没有通过审计,因为工程时间跨度较长,中途审计制度改革,导致原先的工程材料不能通过审计,按现有的审计制度涉案工程是无法通过审计的,确认仍欠工程余款61147.1元,
本院认为,荣发园林公司与农林管理中心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荣发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经农林管理中心、监理、设计、主管单位等验收合格,农林管理中心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尾款61147.1元。被告为农林管理中心的责任承继单位,荣发园林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为上述款项的合法债权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尾款6114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款,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对其权利的依法处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147.1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尾款61147.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