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996号
原告:青岛顺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韩红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斯兰德海洋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顺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兰德海洋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顺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财产保全费576元,合计1210.5元,由青岛顺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