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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方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5056号
原告:***,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方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方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于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