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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55608440。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云仙,女,系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到期日为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091299、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收款人为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邬勇
人民陪审员陈吉
人民陪审员蓝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