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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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02民初3369号
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55608440。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丹,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荣国际装饰城F-04号山花地毯门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200920R。
法定代表人:白德武,执行董事。
被告:白德武,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白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白德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300元;三、被告白德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白德武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2月11日,原告的公司名称由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甲方,需方)、白德武(丙主,保证人)签订《空气源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空气源设备6台,价款共计36万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甲方在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为催讨货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为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等义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合同价款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合同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合同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还就产品质量、保修期、通知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2年3月9日,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债权人)与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债务人)、白德武(丙主,保证人)签字盖章形成《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三方确认,至2021年12月31日,甲方已向乙方履行产品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并经乙方验收合格,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8万元;乙方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货款8万元;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甲方,乙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就上述所欠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丙方自愿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与前述空气源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一致;因协议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被告白德武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6300元。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和公示材料、白德武的身份证复印件)、空气源设备购销合同、付款协议书、律师费发票和银行客户回单(支付律师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300元;
三、被告白德武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被告济南绿格商贸有限公司、白德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树春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