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四季春空调商行、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靖江市四季春空调商行,住所地靖江市烈庙帝小区南楼三单元401室。
经营者:王建军。
被告: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云景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被告:**,男,1986年7月10日生,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四季春空调商行、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施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