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556084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到期日为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091300、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收款人为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该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的关于对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到期日为2017年8月11日、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091300、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莲城支行、收款人为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