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02执2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556084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以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85FGW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695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9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5日),本院已向其发送责令交付通知书,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2年1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866951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广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02执28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