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3民初11023号 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街道车城东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榆林新城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时代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溜溜城公司)、成都时代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环球公司),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钢建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溜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环球公司、第三人汇源钢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溜溜城公司、时代环球公司在欠付汇源钢建公司款项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本金为800,000元,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汇源钢建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定汇源钢建公司尚欠***公司债务本金4,720,579.66元。溜溜城公司尚欠汇源钢建公司款项,因***公司对汇源钢建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据,且因汇源钢建公司怠于行使对溜溜城公司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公司债权的实现,故***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溜溜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时代环球公司,故时代环球公司应对溜溜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溜溜城公司辩称,1.***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汇源钢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合法、真实;2.***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溜溜城公司与汇源钢建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汇源钢建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2012年8月,汇源钢建公司从未向溜溜城公司主张该笔债权,该债权债务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公司并不享有代位权,无权向溜溜城公司主张权利,更不应当主张利息。综上,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代环球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汇源钢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汇源钢建公司与溜溜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公司并不享有代位权,无权向溜溜城公司、时代环球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溜溜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有权也有能力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均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财产各自单独核算,审计期间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状况,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且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内容,未见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财务具有混同的情形。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财务人员并不相同,两公司的员工也各自独立,在人员上并不构成混同。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的住所地亦不相同。故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并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时代环球公司已向溜溜城公司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且时代环球公司从未就溜溜城公司对外履行债务有过任何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若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代位权成立,时代环球公司并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综上,***公司要求时代环球公司对溜溜城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源钢建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公司与汇源钢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汇源钢建公司向***公司购买螺纹钢、盘螺等产品,合同履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汇源钢建公司供货,供货金额共计6,350,579.66元。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24日,汇源钢建公司共计向***公司付款1,6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公司(甲方)与汇源钢建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约定: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尚欠乙方债务款4,720,579.66元;2.甲方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乙方全额归还前述欠款本金共计4,720,579.66元;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按照年化15%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4.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归还的,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18%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2年8月17日,汇源钢建公司向溜溜城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2012年8月20日,溜溜城公司向汇源钢建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汇源钢建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2019年6月1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出具《***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载明:其审计了溜溜城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其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溜溜城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2年2月18日,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成都时代环球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书》,载明:其审计了时代环球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其认为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时代环球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述事实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还款协议书》《业务确认函》《收据》《***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成都时代环球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书》、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时代环球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故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5.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对于***公司行使代位权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1.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溜溜城公司主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汇源钢建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关系。本院认为,***公司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还款协议书》《业务确认函》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汇源钢建公司存在合法的债权。因《还款协议书》中载明“甲方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乙方全额归还前述欠款本金共计4,720,579.66元”,故***公司对汇源钢建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2.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溜溜城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其他中标人中标后五日内就应当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即案涉投标保证金应退之日在2012年8月后,但汇源钢建公司未及时向溜溜城公司主张债权,导致汇源钢建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溜溜城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汇源钢建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此后未有证据证明溜溜城公司曾告知汇源钢建公司是否中标,因溜溜城公司**案涉项目已终止招标,且汇源钢建公司未中标,故溜溜城公司理应向汇源钢建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现作为招标人的溜溜城公司**其招标已终止,且招标时间距离现在已将近十年,因人员变动,无法核实案涉招标流程的后续结果,本案中溜溜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作为投标人的汇源钢建公司告知了是否中标的结果,即并无证据证明汇源钢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汇源钢建公司有权向溜溜城公司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溜溜城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仍应向汇源钢建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如前所述,溜溜城公司终止招标,且溜溜城公司不能明确终止招标的具体时间,***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溜溜城公司终止招标的具体时间,以及溜溜城公司与汇源钢建公司约定未中标应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汇源钢建公司对溜溜城公司的债权可以随时请求履行。综上,本院认为,汇源钢建公司对溜溜城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3.关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人的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院认为,***公司对汇源钢建公司的债权,以及汇源钢建公司对溜溜城公司的债权均是明确且已经到期,且汇源钢建公司对溜溜城公司的案涉债权并非专属于汇源钢建公司。汇源钢建公司作为***公司的债务人在双方的债权债务确定后,本应及时向***公司履行债务,但其不及时行使对溜溜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溜溜城公司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代位行使的债权的金额,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溜溜城公司应当向汇源钢建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但其并未退还,故***公司要求溜溜城公司支付8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汇源钢建公司对溜溜城公司的债权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公司未提交证明汇源钢建公司向溜溜城公司催收的证据,故本院酌定,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公司接受履行后,***公司与汇源钢建公司、汇源钢建公司与溜溜城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关于时代环球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形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时代环球公司作为溜溜城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财产与溜溜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情况看,时代环球公司虽提交了溜溜城公司2018年度与时代环球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但从审计意见的结论看,仅能证明溜溜城公司、时代环球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证明溜溜城公司与时代环球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不能达到时代环球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中溜溜城公司、时代环球公司未提交溜溜城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故***公司要求时代环球公司对溜溜城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时代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后,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被告***溜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