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川1024执保161号
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你庭作出的(2022)川102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我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处到期应收款债权9549090.23元;我局已向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冻结债权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该公司回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已冻结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债权75460185.27元,于2022年7月26日划拨了该笔债权,现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已无剩余到期债权,无法再协助我院冻结该笔债权。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