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446号
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56023.2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456023.2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6023.2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