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446号之一
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56023.2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456023.2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9335号案件已撤诉。故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6023.25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