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024民初1194号
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军,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60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商业用房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对原告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