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2531号
原告:深圳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景芬路龙园意境27栋106室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3158H。
法定代表人:胡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西巷9号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1008509T。
法定代表人:张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3156.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156.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曾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