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北街8号电子商务产业园A座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时秀莲。
被执行人山西**油脂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小民初字第0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1939.63元。二、被告山西**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01939.63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西**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供货违约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18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山西**油脂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油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小民初字第04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