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来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北街**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秀莲,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来玉,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正大巷**。
上诉人山西**油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2015)小民初字第0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郭雄心
审判员 李国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