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民初611号
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西巷9号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时秀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瑞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0元。
审 判 长 景铜柱
审 判 员 李翠萍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