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864号
原告: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翰吉斯国际商务区50号楼2单元107。
法定代表人:卢伯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
原告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计5329元,由天津市大业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