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82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820元,期限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树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