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730民初992号
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峰,男,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新春,男,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怀来新兴产业示范区经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龙,男,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峰、阎新春,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于治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方给付拖欠工程款400681.75元;2、依法判令被告方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14325.74元;3、依法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070000×20%=214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质量保证金到期支付的义务,共计61296.64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结算后,被告方通知我方开具400681.75元的发票,我方于2017年12月14日将发票正式送达被告方主管部门,后被告方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支付证书各一份;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支付证书(001)及附件、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支付证书(002)及附件、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支付证书(003)及附件;
4、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求不实,并不是拖欠工程款,在双方还未对工程决算的情况下谈不上拖欠。实际上经我公司委托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程总造价1022299.51元,已给付763954.46元,暂扣5%保修金51115元,尚应给付207230元。二、原告诉求利息及违约金无事实根据。目前双方还未最终决算,工程款支付证书未经我公司法人审批及盖章确认。三、原告诉状陈诉不实,规避事实真相。事实上,原告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时未提交工程决算书,在被告催要情况下才拿到。支付申请及决算书与事实不符。后通知原告磋商,并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召开结账事宜洽谈会,洽谈未果,后又于1月31日洽谈,因春节休假,双方未详细沟通。被告为了及时结算,在原告不认可被告异议情况下,只能委托第三方予以审计。把审计结果寄送原告,原告拒收。四、原告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款额不符,被告审核发现问题退回原告,不具备支付效力。五、在弄清楚事实基础上,双方应协商解决。另,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原告方没有给做;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与增项有重复;伸缩缝不符合约定;被告支付了原告施工过程中的电费,应予扣除。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决算书一份;
2、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会议记录一份;
3、北京欧洛普过滤开发公司会议记录一份;
4、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通知函一份;
5、2018年3月14日快递单;
6、2018年3月17日快递单;
7、竣工验收记录一份;
8、退票通知一份。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工程地点:东花园葡萄大道经二路一号;合同工期: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0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签约合同价107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发包方违约,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017年8月15日、9月26日、11月6日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763954.46元,原告向被告方代表刘运涛申请,被告审核后付款。2017年11月11日,原告出具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显示,被告方代表刘运涛在该支付证书上签字同意,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合同价款1070000元,工程洽商155932.85元,经审核施工单位应得款为1225932.85元,扣除已付工程款763954.46元,扣除保修金61296.64元,应付工程款400681.75元。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日起2年,其中屋面防水5年。质保金在保修期满2年后除屋面防水工程保修金31412.57×5%外全部付清,剩余屋面防水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5年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出具工程款申请,被告在签字确认情况下,且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被告应当按时付款。被告逾期违约付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合同对逾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未明确约定,不予支持。质保金未到支付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0681.75元;
二、被告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214000(1070000×2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生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方 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