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5889号
原告:江苏创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5号。
法定代表人:嵇庆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创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2019年5月27日,原告江苏创大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创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996元,由原告江苏创大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文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