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6880号
原告:深圳市天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2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035039。
法定代表人:周翠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蔡英康。
第三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天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雨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11.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411.5元。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