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91民初90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原告: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至西外环向南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聪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

负责人:于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男,该公司职工。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路灯杆设施、评估费等共计47 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可事故发生、责任划分及鲁M×××××号牌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辩称,评估报告认定损失过高,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其公司不应承担。





















2019年10月17日5时10分许,案外人马涛驾驶鲁M×××××/鲁M×××××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滨惠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海水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三根路灯杆、一根监控杆、一个摄像头、若干绿化、路边石和护栏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事故造成的路灯设施系原告所有,鲁M×××××号牌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经滨州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受损的上述路灯设施损失价值为42 354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4 000元。





损失项目



数额



认定依据





路灯设施损失



42 354元



评估报告书





评估费



4 000元



评估费发票





合 计



46 35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原告财产受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原告申请,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依法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做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共计46 354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裁判

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6 354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79元,原告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判决第一项案款及诉讼费共计46 833元付至原告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8121 ××××× 9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莹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宫 惠 杰

书 记 员 于 松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