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财保12号
申请人: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至西外环向南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聪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建永,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乔朝林,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毕冬洁,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永、乔朝林、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乔朝林所有的豫K×××××号牌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提供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乔朝林所有的豫K×××××号牌车。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山东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