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91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二路至西外环向南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聪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5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000元。
案件申请费2195元,由申请人山东利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