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4572号
原告: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企业名称湖北华网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王家墩广场第A幢3层9号房。
负责人:谢林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贤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女,。
被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湖北华网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王家墩广场A幢3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林锋。
第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附2号洪山通信楼。
负责人:席光勇。
原告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网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鄂0103民初4571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华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网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45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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