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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1执恢632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4640805300671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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