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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德天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恢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飞(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农商银行长虹路支行帐号为82010000001613978的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吉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昌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