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的: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李光艳,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210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1011.62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5693.58元,现已冻结并划拨上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