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民初44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1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方,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元
书记员孙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