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63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广景碧云天********。
法定代表人:袁飞。
第三人:王方,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合同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暂定1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告从广州龙福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十××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分包了部分劳务工程,同月,被告将该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给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书面《劳务单包合同》。合同除约定主要条款外,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还约定,由原告和第三人交纳保证金10万元,在工程完工后原告无拖欠工人工资且无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被告如数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17日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詹圣勇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原告和第三人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9年7月30日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劳务,原告遂向被告要求返还10万元保证金,被告却一再推诿,拒不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第三人王方(乙方)与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十××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劳务单保合同》名为劳务单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十××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程地点为十××市××区安阳镇,单包工程承包范围:1.单面波形梁钢护栏基础混凝土的支模以及浇筑;2.单面波形梁钢护栏安装的全部施工内容;3.图纸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4.施工所用设备的进场;5.包含水泥、砂、石、人工机械等内容。即该防护工程系公路工程的一部分,且原告陈述该工程实际位于十××市××区鲍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故本案应按照案涉工程实际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衡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建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