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95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生,汉族,住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村迎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721031XW。
法定代表人:赵尊仓,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岱岳区粥店街道王府花园沿街营业房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552067X4。
负责人:陈克银,总经理。
原告***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