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大街山东农业大学新校东临。
法定代表人:赵尊仓,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满足,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足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河北益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321室。
法定代表人:郑利国,总经理。
本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02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向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