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11执1744号
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鲁0911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911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颜京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