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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3执恢165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中段。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上漖村沙漖西路**。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南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自编**
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H2di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亚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11729136.51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在指定的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微信等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的制裁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符合继续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