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4874号
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石基路段北侧石基村第一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梁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嘉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修复费用暂计人民币5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现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的要求,番禺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由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